汽車安全裝置之研究
鑒於汽車駕駛人因酒後駕車或未繫安全帶造成自身與無辜第三者的嚴重傷亡,法務部在去年五月間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共同研商所得之酒精呼氣含量達○‧五五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一一%以上者,其肇事率為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此項標準係根據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系主任蔡中志教授所提供之美國汽車協會、交通安全局、德國相關參考資料及學者所做之調查實證資料分析而得。 \r 官方雖已對於酒後駕車和安全帶進行加強取締,加重刑責(89.09.10)交通部路政司長謝潮儀指出,交通部為遏阻酒醉駕車情形,在本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訂中,將第三十五條酒醉駕車(吐氣時每公升酒精濃度超過○‧二五毫克)的處罰,從現行六千元至一萬兩千元,大幅提高為一萬元至九萬元。並增加累犯的處罰,汽車駕駛人因酒醉駕車致駕照被吊扣,六個月內若再被查獲酒醉駕車者,一律處新台幣九萬元,並吊銷駕照。法務部根據新修正實施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駕駛人吐氣時每公升酒精濃度達○‧五五毫克以上(約等於血液酒精濃度每公升為○‧一一毫克),駕駛人將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以三萬元以上的罰金。 \r 然仍有人抱投機心理以身試法,不重視本身及公共安全(中央社91.01.25)警政署指出,九十年一至十二月酒醉駕車肇事件數共有三百九十三件,造成四百二十人死亡,較前年增加七十三件,增加百分之二十三,死亡人數增加六十四人,增加百分之十八。警政署長王進旺日前參加內政部擴大部務會報中做了以上表示。他並且指出,九十年一至十二月各警察機關取締酒醉駕車十六萬四千二百零八件,較前年減少二萬五千一百零三件,減少百分之十三,不過九十年全年酒醉駕車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者共三萬一千三百五十五件,較前年增加一萬零九百六十六件,增加百分之五十四。 \r 更有甚者連身為執法單位的人民保母的警察,也應有酒後駕車、肇事。致無辜人民嚴重傷亡,而恢復自強中隊的構想,將無法潔身自愛的員警予以管訓四個月處分。可見交通路況之險惡。 \r 因此我們心想,如果要正本清源最好的方法就是從汽車內部控制加以限制,每部車出廠時均需加裝酒測安全裝置,以確保全民之安全.當汽車駕駛之酒精濃度超過官方所規定之值時,電路便自動切斷,使駕駛人無法啟動汽車,避免汽車駕駛人生意外事故。所以我們決定靠自身在學校所學之專業知識(感測器實習,電子實習,單晶片實習),在老師指導及同學合作下,發展一套「你安全,我安全,人車都安全」之裝置,使所學理論與實際生活能互相配合驗證,親身體驗「在做中學習」的寶貴經驗,咸信必有所得。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