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資源在不同場合有不同涵義, 一般而言,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說法。狹 義而言是包含了海中生存的生物,溶解於海水中的物質,海水中蘊藏的能量,以及海底的礦產等。廣義而言,則認為 除了上前述的物質與能量之外,甚至將 港灣、航線、加工水產資源、海洋景觀、海底地熱、以及海洋納污能力等皆 視為海洋資源。簡單的說,凡是海洋固 有,或在海洋內外營力作用下形成,並分布於海洋地理區內,供人類開發利用 的自然資源皆可稱之為海洋資源。
至於海洋資源與人類的關係,若依 其物理特性與人類的利用方式,尚可分 為「資源」與「能源」兩類,前者包含 食物和物質,後者包括燃料和動力。 海洋資源若與陸地資源相比較,具 海洋溫差發電(參考經濟部能源會 陳玉嵐繪)。 有其特殊的性質,例如:
1.海洋資源具共有性 自古至今,海洋通常屬於國家所 有,或屬於各國共有,此與陸地極不相 同,通常國家管轄的海域內的自然資源 皆屬於國家所擁有,此即公有性。但 是,在海洋資源公有性的另外一面則是 國際性。在國際海洋法中規定,國際水 域的資源屬於全人類所共有,因此,對 於大規模的海洋調查、探勘和開發等經 常以國際合作的模式進行。
2.海水介質具流動性和連接性 海水並非靜止不動,可以水平或 垂直方向運動。溶解於海水中的物質會 隨著海水流動而發生位移,污染物質也 就會隨著海水的流動而大範圍移動和擴 散;另外,有部分的魚類和其他海洋生 物也具有迴游的習性。因此,這些海洋 資源的流動,人們很難對其進行明確劃 分和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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