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提出以筒狀模式,計算台灣中部2006至2009年間29場崩塌地及17場土石流案例。實驗分析以第(一)(二)(三)筒水深及土壤雨量指數(SRI),及水土保持局土石流累積雨量警戒基準值之方法涵蓋案例百分比計算警戒基準值。研究顯示土石流RTI1及RTI2值較崩塌地高80%及25%,此與土石流發生需有大量降雨有關,而崩塌地RTI1值偏低,RTI2、RTI3及RTI4值則較土石流案例接近,乃因崩塌地發生於土層含水量達一定程度時,將由涵蓋90%案例RTI值顯示,RTI2及RTI3仍合理,RTI1及RTI4則低於200,該兩項對於災害警戒應用性較低,後續依涵蓋案例90%、5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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